江西省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待遇
1、江西省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待遇:提供安家费人民币53万元(含税)及两室一厅过渡性住房一套(免房租,过渡期不超过5年。或过渡期内提供相应房补),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同样享有集资分配人才住房资格。提供科研启动费:人文社科类人民币7万元,自然科学类人民币10万元。享受校内同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2、第五类人才提供45万元(税前)安家费,每月学位津贴1000元(税前),科研资助经费(实验学科10万元,非实验学科6万元),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免租金提供120平米左右的过渡住房或一次性领取租房补贴10万元(税前),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读中、小学问题。
3、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按核定价的40%减免租金。第六类高层次人才:按核定价的30%减免租金。核定价通常指政府根据公寓建设成本、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基准价格,具体金额需以当地公示为准。租赁期限人才公寓的租赁期一般为3年。
4、一类人才:给予每人(团队)80万元住房补助,按第1年20万、第2年20万、第3年40万的要求分三年发放。二类人才:境外引进的给予50万元住房补助,境内引进的给予25万元住房补助。三至五类人才:按实际在宁德工作月数,分别连续3年给予4000元/月、3000元/月、2000元/月住房补助,每年底发放一次。
是否可以减免房租?
普遍减免:对符合基础减免条件的承租人,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且力争在上半年完成主体减免工作。补充减免: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承租人,额外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需在区域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按实际租期比例减免,确保公平性。
符合条件的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高可减免6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政策如下:减免对象:2022年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标准:中高风险地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的,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
中高风险地区:若服务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可享受减免六个月租金的优惠。其他地区:承租国有房屋但所在区域未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可享受减免三个月租金的优惠。
在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自由约定免租期或其他租金减免条款。免租期通常用于承租人装修、准备开业等阶段,而其他租金减免条款可能根据承租人的经营情况、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等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优惠。这种情形下的减免是基于双方的自愿约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租房子过年回家房租是否需要减免,并没有直接法律规定,需综合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及政策指导判断。具体如下:从法律层面看:回家过年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若租赁合同中没有过年回家期间租金减免的特别约定,承租人通常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租金。
免租期处理:若减免表现为免租期,承租方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含免租期)内分摊,按分摊金额扣除。凭证要求:支付租金(含减免后金额)时,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如增值税发票或合规收据),否则无法税前扣除。政策合规企业需关注税收政策变动,必要时咨询当地税务局以确保处理合规。
江西省住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南昌市东湖区在2025年5月1日 - 12月31日,购10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房补贴1万元(含5000元政府消费券),100平方米以上补贴2万元,消费券可用于购车、装修等;石城县在2024年8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二孩家庭购新建商品住房补贴6000元,三孩家庭2万元,同时享受契税50%返还。
2、申请人必须为江西省直单位的正式员工,且在当前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如未购买过房改房、未领取过住房补贴等。申请人及配偶租用的公房面积需符合江西省直单位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于乐安县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住房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优惠:职工及其配偶未同时享受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购买房改房、未领取过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其他规定:需符合江西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相关规定,如申报程序、所需材料等。
4、补贴标准:购买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房,可享受10000元/套的购房补贴;购买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享受12000元/套的购房补贴。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以电子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包括政府补贴消费券和房企补贴券,先购先得。
5、不一样。通过《江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江西省正厅级干部住房补贴标准为18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住房补贴标准为160平方米,因此,江西正厅副厅房补面积差不一样。江西,简称赣,因公元733年唐玄宗设江南西道而得省名,又因江西最大河流为赣江而得简称。
江西省住建厅: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被冻结或扣划
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遵循穷尽执行其他财产的原则。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杜宇蔚报道:记者获悉,7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划扣的。公积金扣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积金是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资金,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法院随意扣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需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扣划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或养老金。分析说明: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