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
容百科技回复上交所关于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合同的问询函:“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为估算,最终销售具不确定性。结合公司拟建及在建产能、资金匹配等情况,公司具备履行相关协议的综合能力。为匹配预计的客户订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3.42亿元收购贵州新仁部分股权,并使用自有资金1.4亿元对贵州新仁进行增资。目前,公司已完成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正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投资并购及产能自建等方式扩大产能规模,以满足客户实际订单需求。
公司将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产能建设节奏及实际的订单签约情况安排相应新建、扩建产能以满足供货要求。预计未来三年为满足本合同履约需求,资本性支出约为87亿元。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付款进度,预计2026年、2027年、2028年扩产所需资本性投入为36亿元,33亿元,18亿元。另有少量质保金将在2029年支付。公司拟通过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及其他等多种方式满足项目建设及投产所需的资金需求。(1)公司的资金储备情况:202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账面余额133.3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为45.9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余额25.78亿元。公司资金相对充裕,可以为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项目投资提供坚实的财务基础。(2)公司可动用的银行授信: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本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额度197.37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84.38亿元,备用流动性资金充足。公司资信良好,充足的授信额度将为公司日常经营及未来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综上所述,虽然此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但公司的资金储备充足、融资能力良好,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为本合同履行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本次签约305万吨是预测需求量,将分6年分步实施。目前,公司已完成贵州新仁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正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后续产能建设受项目审批、资金投入、施工进度、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能否按时按量达成产能目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后续的产能投资并购也有受阻的风险。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近日,笔者接到了诸多电影投资咨询当中,都涉及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投资方在参与投资某部影片后,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并非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从而对其主体身份产生质疑,同时再结合一些电影的第一出品方以及其他电影信息,便对相对方的联合出品方身份更加质疑,从而认为相对方虚构联合出品方身份出让电影投资份额,行为属于欺诈。
诚然,当相关主体发布了一些公开声明,致使投资方对合作相对方的权利身份产生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但具体到诉讼当中,还应以最直接相关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据。
诸多影视公司出于商业利益考量,发布的部分声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应,但其本身所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有限的。我们知道,在司法诉讼当中,法院要认定一个公司是否为电影的联合出品方,应当参考的首要内容是该公司与出品方签署的底层协议以及电影局就相关电影作出的一些批示性文件。在司法审判当中,其他相关公司的声明虽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当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时候,该声明也未必会被采信。
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投资协议,协议当中约定,A公司系某部电影的联合出品方,甲支付若干投资款后享有该电影项目一定的净收益权。
协议签订后,甲按约支付了投资款。后甲发现B公司(业内某实力雄厚的公司)发表公开声明称外界假借B公司参与某电影项目之名,发布一系列众筹融资等虚假信息,并表明与该项目无任何合作,提请广大投资者切勿轻信。
甲遂认为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当中,B公司拿出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以及省一级电影局对该电影增加联合出品方的批示性文件,以证明其联合出品方身份。
结合上述两份证据,法院认可A公司为某电影联合出品方的身份为真实的。同时,对于B公司做出的声明,法院认为,该声明系B公司的单方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该陈述的真实性。此外,该陈述并未直接指明发布虚假消息的是A公司,亦即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构B公司为某电影联合出品方的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甲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驳回了甲撤销合同等诉讼请求。
该案带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在于,对于一些知名公司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公司所发布的公开声明,作为自然人通常会更容易对其产生信任。但从法律上而言,所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均系平等的,对于一方在社会上发布的公开声明,当相关主体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或者推翻,法院基本不会采信该声明的内容。同理,仅有一方发布的单方声明,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若涉及到的主体又并非仅为一个,法院通常亦不会轻易采信该民事主体的单方声明。

